標題: 印度早期的佛寺、佛家思想及其寺院特色
Jill (彌陀山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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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28 10:15  資料  短消息  加為好友 
印度早期的佛寺、佛家思想及其寺院特色

印度早期的佛寺、佛家思想及其寺院特色


佛教線上3月5日消息 據鳳凰網——佛教藝術報道:在西元前六世紀佛陀時代的印度,出現了一種反婆羅門傳統的沙門思潮。與此同時,印度早期的佛寺及其寺院的特色也出現了。

 

在西元前六世紀佛陀時代的印度,許多人不復以祭祀萬能、生天永樂之思想為滿足,轉而尋求達本窮理,于梵行(幼年學業)、家住(主持家業)之上,加以林棲、遁世之苦行生活;于祭祀生天之上,創真我解脫之說。

希冀以克制情慾之“苦行”,集中意志之“瑜伽”,外形骸而內離妄念,以契人梵我之實體。他們四方云遊,追隨于某些宗教導師,或隱于山洞,或依止林間,或居於村外空閒之處,多以乞食為生,乃至以野果等充饑。這一方面得益於印度氣候溫暖、野生果物充足的自然環境,一方面得益於統治階級和廣大民眾認同、崇敬、供養出家修道者的社會環境。

 

當年釋迦牟尼即是眾多沙門中的一員。他證道成佛后便四方遊化、傳播教法、組建僧團,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他與出家弟子們都是居無定所,除了四處傳播佛法之外,平時準以禪誦為務。因此,佛教在創立之初,原無所謂寺院.與其說是一種宗教,不如說是一種思想學派。以后隨著佛教的廣泛傳播,信眾增多,僧團壯大,結夏安居制度的實行,僧人有住于一處、聚眾熏修的需要,信眾有隨時供養、請益的需要,於是僧團接受了一些王者大臣長者富戶捐捨得園林,或為僧人搭建的簡易茅棚,這樣就有了早期的“寺院”。

 

不過那時僧人們除了三衣、缽、臥具等十幾種隨身用品之外,不允許、也沒有什麼私有財產,遵循托缽乞食制度,多數時間仍過著四方遊化的生活。寺院只是用於聽佛說法、結夏安居,或各處僧人云遊中暫時休憩之所。這一方面為了更好地傳播佛法,一方面也是遵循佛制,不于住處生諸貪戀。印度的寺院在佛陀時代即已形成兩大類,一類叫做“僧伽藍摩”,簡稱“伽藍”,義為眾園,即大眾共住的園林。一般都是國王或大富長者所施捨以供各處僧侶居住的,如祗樹給孤獨園、竹林精舍等。

 

據法國著名佛教學者拉莫特統計,佛陀在世時,僧團擁有29座大的寺院:八座在王舍城,四座在衛舍離,三座在舍衛城,四座在驕姿羅。另一類叫做“阿蘭若”,簡稱“蘭若”,義為空閒處,就是在山林間和村鎮外空閒的地方,或獨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房以為居住的清靜修道之所 或不造房屋,只止息在大樹之下,也可以叫做阿蘭若處。

 

律部小品記載了僧團第一次接受僧舍捐贈的情形:“那時,比丘是不允許接受居士捐贈的寺院的。因此,比丘們到處云遊,晚上就住在森林里、樹下、山洞里、墳墓間等處。一天,一位來自王舍城的商人想給比丘們建築僧舍。問道:‘尊者,我給你們建一些僧舍,你們能住嗎?’比丘們答道:‘不能,佛陀不允許比丘接受僧舍。’ 商人對比匠們說:‘尊者,請你們把我的話轉告佛陀,看佛陀如何說。’比丘們把商人的話轉呈佛陀,佛陀答道:‘比丘們,有五種僧舍是許可的:普通精舍(vihar真)、平房(addhayoga)、殿樓(pasada)、窟院(suha)、樓房(lammiya)。’在佛陀的許可下,這位商人一天就為比丘們建了六十個僧舍。”由於佛制幾乎不允許僧人擁有自己的財產,因此僧伽蘭以及其中的器具等稱為十方僧物,從任何地方來的比丘都可進去居住和利用。比丘自建的阿蘭若,假如本人遠遊之后,就等於棄舍,任何比丘都可以遷入居住。不過出於管理的需要,僧團常委派一位比丘來看管某座寺院。當比丘們行腳來到這座寺院時,看管這座寺院的比丘便給來訪比丘分配住處。他不得對任何來訪比丘有偏向或不公,一律平等對待。后來寺院事務日益繁雜,這位看管寺院的比丘便成了該寺院的寺主或住持。大的寺院除了寺主之外,通常都要推舉一位戒臘長、德望高的比丘為“上座”,起指導、表率作用。有的寺院宗教儀式比較多,須有專人主持,稱之為“維那”。寺主、上座、維那也就成了后來稱為“三綱”的寺院管理者。

 

根據律制的規定,比丘在僧團中要求六和同居,所謂身和同居、口和無諍、意和同悅、見和同解、戒和同修、利和同均,每月的朔望日都要誦戒,進行羯磨,作批評與自我批評。早期寺院的管理嚴格實行民主議事制度,凡是關系大眾的事務,僧團都要召開會議研究,徵得所有人的同意后方可執行。

 

當年佛陀根據僧團發展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戒規和“寺院”管理辦法,達到了仔細人微的程度,為后世的寺院或僧團奠定了內在的運行機制與外在的總體形象。一般來說,原始佛教乃至部派佛教時期的寺院或僧團基本遵循和保持了當年佛陀制定的戒規和“寺院”管理辦法。

 

了解印度早期佛寺的性質與特色,對於我們正確認識和對待寺院和僧團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種種異化現象,搞好佛教自身建設,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概括來說,印度早期的佛寺和僧團在佛陀身教與言教的影響和指導下形成了如下一些特色:1、寺院是僧人結夏安居的營地,云遊弘法途中暫時休憩的場所,是安置有病和年老比丘的住處,是習經、坐禪、誦戒、作羯磨布薩等法事的道場。2、寺院多建於山林中或村鎮邊空閒之處。除了國王大臣長者富戶修建或捐獻的以外,寺院建築多為進行法事活動或聚會議事的場所和比丘們居住禪修的僧舍,設施一般都十分簡陋。為表法和對佛陀的懷念,寺院中或起舍利塔,或植菩提樹:或飾以法輪、佛陀足印乃至彩畫等,不搞偶像崇拜。3、比丘們以出世解脫為宗旨。修行以持戒、誦經、坐禪為主,以法自娛。通過自修自律來實踐悟證佛法、彰顯佛法和宣示佛法,從而化導民俗,利益社會,自利利他,以此來體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和社會價值。不習咒術,不搞祭祀。行乞食法,寺院內不起火做飯。有時也到居士家應供,為居土們講解佛法。每年有相當一段時間在云遊弘法中度過,堅持結夏安居制度。修行精進,忍辱慈和,不貪享受,同時亦不尚苦行。4、僧眾根據受戒、持戒情況及戒臘長短排序,但在人格上不分種姓、貴賤一律平等。僧團比較嚴格地實行民主議事制度,寺主、上座和維那等秉承佛制和大眾的旨意辦事,不允許專斷和搞特權。

 

當然這只是就總體而言。佛陀在世時尚有犯戒、破和合僧的六群比丘以及謀害佛陀分裂僧團的提婆達多等,何況后世?有了龐大的僧團和眾多的寺院,與社會和民眾的交往自然日益增多,相互影響就日益增大,構成一種強大的社會實體,佛寺也被附加了更多的宗教、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職能。

 

據史料記載,佛滅百年之后。各地僧團圍繞著“十事”或“五事”等戒律問題產生分裂,形成了部派佛教。各派僧團根據自己了解和認識到的佛法結集出各自的經律論三藏,自然各派所屬寺院的規制與運作也表現出一定的差異。其中上座部僧團傾向於恪守佛陀制定的一切戒規,比較守舊,給人以偏重“自利”的感覺;大眾部僧團則傾向於把握佛陀制戒的精神,根據各個時代和各地具體情況作適當的變通,“舍小小戒”;熱心於佛教的傳播和發展,給人以偏重“利他”的感覺。

 

實際上這些都是因緣所生法,我們不能簡單地去評判誰對誰錯誰優誰劣。至於以后的大乘佛教和密乘佛教盛行,大量吸收了印度傳統宗教的內容,如祭祀儀軌、咒術、多神信仰與偶像崇拜等,使佛教經典、寺院功能對后來漢傳佛教、藏傳佛教產生了重大影響。又使佛教與婆羅門教同化,導致佛教在印度本土過早消亡。

 

 

(中國佛教文化資訊中心提供 圖 文/《叢林》陳星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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